《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二、自觉爱国守法。
三、传播优秀文化。
四、潜心教书育人。
五、关心爱护学生。
六、坚持言行雅正。
七、遵守学术规范。
八、秉持公平诚信。
九、坚守廉洁自律。
十、积极奉献社会。
第八项 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纪法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修订版)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2023]58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案例警示
案例一 某高校教务处考试中心原负责人陈某某伙同保卫处征兵办原主任彭某篡改学生考试成绩并非法获利问题。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彭某等人使用该校教务处运行岗位负责人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某某学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教务系统,将18名学生的63门考试成绩由不及格改为及格。2022年9月,陈某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彭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某某、彭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二 某高校教师郭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问题。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郭某某利用教师身份的便利,伙同两名校外人员,为一批想进入该高校读书但成绩不好的学生寻找代考的“枪手”,在学校举行的单招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并借此收取“活动经费”。2018年7月,郭某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郭某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三 某高校教师吕某某向相关利益人泄露试题问题。2019年4月,该高校举行省单招综合测试期间,吕某某利用监考老师身份便利,私自拆封试卷并拍照发给某相关利益人,因考生未能将手机带入考场而作弊未成功。2019年9月,吕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